经贸文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
2015年第2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总体方案,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海运试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关决定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开放港口,参照国际转运形式开展中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以下简称: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拟从事开展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实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要求,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海关验核航运公司在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的《中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证明书》正本,并收取复印件。
二、福建自贸区试验区厦门片区开放港口的经营企业拟从事开展该项业务的,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划分专用区域,专门堆存沿海捎带集装箱货物,设立明显标识,并在开展业务前向海关报备。
三、中资非五星红旗船舶沿海捎带货物为集装箱货物(危险货物除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5年9月2日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