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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24号(关于内销货物电子化分段担保业务的有关公告)
2015-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

2015年第24号


    为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发展,鼓励运用线下体验线上销售电子商务模式,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实现通关便利化、成本集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厦门海关2014年第11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内销货物电子化分段担保业务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可实行线下体验线上销售电子商务模式,货物出区域可按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办理通关手续,通过构建于海关特殊监管区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的分送集报业务模块(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实现前置审价、税费预扣(税款担保)、分送集报、汇总纳税;将线上销售过程实时电子化自动申报,并在货物实际出区域前企业将涉及税款缴交入辅助系统开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专用担保金账户,银行将相关信息实时发送至辅助系统,企业办结集中申报手续后,银行根据海关通过辅助系统发送指令实时将担保金退还企业,满足海关对分送集报货物的监管需求。
    二、企业申请采用“内销货物电子化分段担保”方式开展分送集报业务的,主管海关应审核申请企业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海关认定的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
    (二)企业已采用主管海关认可的WMS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辅助系统联网;
    (三)设立符合海关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业务有关的货物情况;
    (四)企业申请报告,随附与银行、辅助系统开发企业签订协议及银行向海关提供书面承诺书,银行需承诺辅助系统开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担保金专户内款项须凭海关通过辅助系统发给银行指令方能转出;在海关监管需要时,银行须无条件根据海关书面指令将担保金内款项转入海关指定税款帐户,并向海关承诺海关对该帐户内资金享有排它性不可撤销的处置权,否则承担所有法律经济责任。
    三、主管海关应通过海关特殊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设立记账式帐册,采用专设分送集报模块对区域内开展“内销货物电子化分段担保”企业进行监管。并在分送集报模块上建立专门的担保金监控措施。
    四、区域内企业申请开展该业务时,主管海关通关部门应提前在一线入区域报关时在辅助系统对采用“内销货物电子化分段担保”货物的价格进行合理性审查。通过分送集报模块对货物进行备案及进出区域管理。
    五、辅助系统根据海关预审价确定的价格及税率自动计算税费,待每批次货物的税费预缴入担保金专用账户后对该批货物申请单予以放行。
    六、区域内企业将一个月内以分送集报申请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在次月10日之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集中报关手续,待报关单缴税放行后,辅助系统发送指令给银行,将担保金专用帐户内相应担保金退回企业。
    七、主管海关应不定期对从事该业务的区域内企业开展巡访调研,了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收集企业遇到的问题和企业意见,敦促企业规范管理。
    八、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规定,可以对区域内企业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稽查核查。
    九、区域内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主管海关应与银行及辅助管理系统开发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备忘录(见附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合作备忘录期满前,三方应提前签订补充协议,延长相应期限,否则,主管海关应自合作备忘录期满之日起,暂停开展此项业务。
    十一、本公告适用于厦门海关关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内销货物实行电子化分段担保业务项目合作备忘录

 厦门海关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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