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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在厦门象屿保税区开展保税料件交易业务监管制度试点的公告)
2015-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

2015年第2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 号)和《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福建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署厅函〔2015〕195 号)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厦门海关将在厦门象屿保税区开展保税料件交易业务监管制度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保税料件交易业务”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加工贸易企业”),将本企业剩余的进口保税料件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交易后,在海关实际监管下,交付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域外”)企业的业务。
    二、“保税料件交易业务”可以采用“保税交付”的方式开展,即在保税状态下交付给区域外企业,海关继续实施保税监管;也可以采用“征税交付”的方式交付给区域外企业,保税料件出区域时,区域外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管理规定办理出区域征税手续。
    三、从事保税料件交易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域内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分别依照《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设置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保税料件交易的进出、库存、交易等情况,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机制协同海关管理。
    四、需交易的保税料件申报进入保税区时,区域外转出的(调出)加工贸易企业以“来料料件复出”(代码0265,需随附货物境外所有人委托书或授权书)或“进料料件复出”(代码0664)的监管方式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料件入区域,备注栏注明“保税料件交易”。
    五、上述货物以“保税交付”方式出区域的,区域外转入的(调入)加工贸易企业以“来料加工”(代码0214,需随附境外委托加工企业委托书或授权书)、或“进料对口”(代码0615)或“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的监管方式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料件出区域,报关单备注栏注明“保税料件交易”和对应原入区域出口报关单号。
    以“征税交付”方式出区域的,区域外转入企业以“一般贸易”(代码0110)的监管方式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备注栏注明“保税料件交易”和对应原入区域出口报关单号。
    六、加工贸易企业在报核时应向主管海关申报保税料件交易业务开展情况,内容包括转出和转入料件的情况、交易情况、企业管理情况。
    七、区域内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在开展保税料件交易业务过程中违反海关有关监管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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