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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开展委内加工业务海关管理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

2015年第19号



    为促进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推进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更好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连接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和配置市场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开展委内加工业务海关管理试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内加工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接受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委托,对区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外,并收取加工费的行为。维修、检测业务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不纳入委内加工业务范围。
    委内加工货物是指委内加工用料件(来自境内区外的料件)、成品、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和边角料。
    上述业务试点范围:厦门关区内除保税区外具备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承接委内加工的区内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海关信用管理类别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已开展保税加工业务,且无涉嫌走私、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无未审结案件的;
    (三)区内企业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三、区内企业应当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管理系统)向海关申请建立料号级底账,按照《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海关总署2010年55号公告)规定,申报料号级与项号级之间归并关系,在H2010系统申请设立项号级委内加工专用电子账册(H账册),管理委内加工业务。
    四、委内加工所需料件原则上由区外企业提供,若需使用保税料件的原则上应征税后使用,特殊情况若需直接使用保税料件,应当事先经主管海关同意,其保税料件应使用开展保税业务账册管理,不得纳入委内加工专用电子账册(H账册)管理。
    五、委内加工货物应当与其他保税货物分开管理,实行专料专放。
    六、委内加工用料件由境内区外报关入区时,区外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同时区内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进境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七、由境内区外入区的委内加工用料件属于征收出口关税商品的,主管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八、委内加工成品报关出区时,区外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委内加工成品和加工增值费用分列商品项申报。委内加工成品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数量,价格为货物的价值扣除加工增值费用,征减免方式为“全免”;加工增值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价格为加工费用(含耗用保税料件费),征减免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名称与商品编号栏目按委内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与编码填报;其他栏目按报关单、备案清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填报。
    同时区内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出境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商品名称按委内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填报,价格为扣除保税料件价值的货值,其他栏目按报关单、备案清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填报。对委内加工经主管海关同意使用保税料件,区内企业还应在该保税料件对应的电子账册项下申报《出境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九、货物加工完毕、运回境内区外时,主管海关应当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发生的加工费和保税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其中,保税料件费是指委内加工过程中所耗用全部保税料件的金额,包括成品、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边角料的耗用。
    十、由境内区外入区的委内加工剩余料件报关出区时,区外企业填报《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备注栏填报“委内加工剩余料件退运出区”,征免方式填“全免”,同时区内企业填报《出境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十一、委内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等,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向海关申报登记后运回境内区外,海关不再征税。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规定办理出区销毁处置手续。
    十二、区内企业应定期向海关办理委内加工专用电子账册(H账册)的核销手续。
    十三、已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区内企业,发生不符承接委内加工条件情形的,应当立即暂停或终止其委内加工业务并向主管海关报备。
    十四、企业在委内加工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遇海关总署出台相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海关总署的规定。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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