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贸文告

经贸文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2015-05-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

2015年第13号


    为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 〔2014〕65号)精神,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区域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交割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
    二、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期交所”)应当与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并实时向海关提供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等电子信息。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种类应为期交所上市品种。
    指定保税交割仓库,是指经期交所指定的、具有保税仓库资格、履行期货保税交割的地点。区域内经营指定保税交割仓库的海关注册企业(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保税交割货物应当堆放在交割仓库中的期交所指定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保税交割货物和普通保税货物应当分开存放。
    四、期货保税交割完成后,如需提货出境的,交割仓库应当凭期交所出具的销售凭证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境申报手续;如需提货至境内区域外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期交所出具的销售凭证等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缴纳进口环节税款。
    五、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持有人”)经海关特殊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审核可以向银行融资(以下简称“仓单质押”),仓单持有人在向主管海关办理仓单质押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见附件1);
    (二)《保税标准仓单质押清单》(见附件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银行保函;
    (五)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六、交割仓库应当对货物做好质押标记。
    已质押的仓单不得进行交割、转让、提货、挂失等操作。
    仓单持有人提出解除质押的,海关凭仓单持有人出具的《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见附件3)和银行出具的证明办理质押解除手续。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仓单不得分批解除。
    仓单质押到期后,仓单持有人如不能解除质押的,应当先缴纳海关税款或者从质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          
                2.保税标准仓单质押清单          
                3.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 


厦门海关   
2015年5月6日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