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流转“自行运输”作业模式相关事项公告)
2014-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就厦门关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含保税物流中心)之间货物流转“自行运输”作业模式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行运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含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使用非海关监管车辆,在厦门关区内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之间自行运输货物的作业模式。
二、上述作业模式适用于经审核批准的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的区内企业;且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含保税物流中心)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应具备相应功能支持上述作业模式。
三、未经转出地主管海关同意,车辆不得在“自行运输”途中擅自停留、装卸或者拼载其他货物。
四、区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停其此项业务:
(一)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二)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调查结束后,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本公告自2014年9月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