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4年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
2014年第8号
为了提高通关效率,保证海关正确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现将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以下称“预审价”),指经企业申请,货物进口地海关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二、适用A类、AA类管理的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预审价。
三、申请预审价的进口货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告规定商品范围(详见附件1);
(二)进口货物已达成交易;
(三)在申请预审价时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已经确定;
(四)能提供证明其成交价格的相关贸易单证;
(五)进口货物不属于废、旧、残、次等因品质影响价格的货物;
(六)进口货物不属于加工贸易、公式定价或需结合验估来计征税款的货物;
(七)不属于海关认为无法审核价格的其他情况的。
四、申请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口符合申请预审价条件的货物,可以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之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向厦门海关关税处提交预审价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以下简称《预审价申请单》,详见附件2),每一份《预审价申请单》对应一份合同;
(二)合同、发票等与货物进口有关的商业单证;若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应提供经银行确认的已正式对外开立的信用证复印件;
(三)反映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及商品资料、价格行情等;
(四)企业进口货物申报计划(包括进口商品的主要信息、计划申报时间、申报业务现场等情况说明);
(五)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企业应当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海关应当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对于在价格预审核期间或企业补充材料期间,货物实际申报进口的,企业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厦门海关关税处。
七、海关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的,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审价决定书》,详见附件3)。《预审价决定书》仅对企业本次申请的货物有效。《预审价决定书》的有效期限为90天,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以再延长30天。长期合同进口货物的《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由海关按照合同履行期限确定。
海关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详见附件4),海关将按照《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并通知企业按照正常报关程序申报进口。
八、企业经预审价申请获得《预审价决定书》的,应当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并随附《预审价决定书》原件及进口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
九、在海关预审价申请审核期间或作出预审价结论后,预审价申请中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厦门海关关税处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可撤销原预审价结论,并及时通知申请企业:
(一)原预审价结论错误;
(二)因企业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原预审价结论需要停止执行;
(三)其他需要停止执行原预审价结论的情况。
预审价结论撤销时,有关货物尚未申报进口的,海关可以接受企业重新提出的预审价申请;有关货物已经申报进口且已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的,海关应当重新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已经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应的退补税手续。
预审价结论经撤销的,或者《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预审价决定书》自动失效。
十一、企业在货物申报和进口过程中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海关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对于已出具《预审价决定书》的预审价货物没有实际进口或进口数量不足的,且企业没有在《预审价决定书》的有效期内作出书面说明的,海关应要求企业提供书面解释说明;对没有正当理由的,可撤销企业的预审价资格。
对于企业在一年内两次无事先解释说明,不进口预审价货物或进口数量与合同规定相差较大的,海关应立即撤销企业的预审价资格。
十三、海关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预审价商品范围,并对外公告。
十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关区价格预审核商品范围
2.《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
3.《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
4.《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
厦门海关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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