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贸文告

经贸文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4年第2号(《厦门海关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
2014-06-05

     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
2014年 第2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和《厦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关职能,制定《厦门海关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 法》, 现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有关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以及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的规定,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实现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优化运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
    三、本部门监管职责
    (一)本部门承担的市场主体审批事项及上级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
    1.厦门海关具有行政审批权的事项: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2)保税仓库设立;
    (3)出口监管仓库设立。
    2.由海关总署行使审批权的事项:
    免税商店的设立、更改(免税商店名称、免税品销售场所、监管仓库地址或者面积)、暂停、终止以及恢复其经营需要报经海关总署审批。
    (二)本部门依法承担监督责任的事项。
    负责上述审批事项的监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监管及审批工作时限。
    按海关总署规定的工作时限执行。
    四、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本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2.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3.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其中,违反经营场所管理规定的,按照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同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三)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1.未经工商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四)对地方政府牵头组织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积极配合,加大部门协同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管措施。
    (五)市场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的,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保障。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在符合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调整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
    (二)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依照海关法律法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海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三)畅通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海关举报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海关12360热线为海关统一受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同时作好保密措施。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4年6月5日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