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4年第10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厦门关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区货物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以下简称“分送集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含区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区内其他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非报关分送集报申请单(以下简称分送集报申请单)、卡口核放单(以下简称“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管理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分送集报申请单,是记录有收、发企业和货物信息的单证,具有核注海关底账等功能。
卡口核放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二、区内企业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区内企业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应当向各特殊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进行备案。
四、区内企业在货物分批次进出前,应当通过辅助管理系统向主管海关备案申请表,由主管海关进行核准。分批出入区货物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如涉及税款征收的,企业应事先办理预归类、预审价手续,并事先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申请表经主管海关一次核准后,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持续使用。
五、区内企业根据经核准的申请表信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如实填制分送集报申请单并发送至主管海关,主管海关使用辅助管理系统对分送集报申请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反馈核准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六、区内企业凭辅助管理系统审核通过的分送集报申请单申报关联核放单,办理货物实际进出区手续。核放单数据经辅助管理系统核准后30日内货物未进出区且未进行撤销的,辅助管理系统自动停止其“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待货物实际进出区后予以自动恢复。
七、区内企业发送分送集报申请单数据后,如发生实际货物与分送集报申请单数据不符等情况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予以变更或删除。
八、进出区货物在卡口查验发现异常的,该批货物不得进行集中申报,应当进行一单一报。
九、已进出区货物在集中申报前需要退运的,区内企业可以通过辅助管理系统向海关申报退运货物的相关信息,凭退运分送集报申请单关联的核放单经卡口确认后退运进出区。
十、区内企业应当根据相同供(收)货商、相同账册货物的原则,将自卡口确认放行之日起30日内的分送集报申请单的数据进行归并,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最迟于次月底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超过时间期限未申报的辅助管理系统自动停止其“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待办结报关手续后后予以自动恢复。
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十一、区内企业通过辅助管理系统汇总相关分送集报申请单生成报关申请单,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现阶段在备案清单(或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制“集中申报”字样。
备案清单(或报关单)中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商品数量及计量单位应当与汇总的分送集报申请单、报关申请单数据一致。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适用相应企业的“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本公历年度内变更和撤销分送集报申请单次数累计达到30票的;
(三)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调查结束或者经整改海关验收通过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本公告自2014年9月3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4年9月2日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