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 摘要:为规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近期出台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强化用海管理,积极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自贸试验区所辖海域且属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管理权限下放给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以下称出让方案)由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批准并组织实施,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六条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海域的界址、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出让方式、海域使用条件、出让价款等相关内容。 填海项目的,还应明确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填海海域使用权应当纳入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 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围填海计划指标实行单列。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围填海指标计划,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围填海实际数量予以核减。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应当参照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结果确定,评估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海域使用金标准。 第十条 受让人依照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由自贸试验区指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征收的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地方分成部分可以全额留给自贸试验区,用于海域的整治修复和管理。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建立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并纳入全省系统统一管理,加强海域使用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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