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告知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告知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三、操作方式和时限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企业设立实行 “一口受理、一表申报、一照一号”的办法,所有企业申请设立,将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综合服务大厅(简称综合服务大厅),“一口受理”窗口收件的次日起计算时间,在材料齐全有效情况下,开具“收件凭证”,全程承诺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
四、办事所需材料
所有企业均需拟任负责人签署《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公司登记申请表》(一式五份),企业经营范围属厦门市商务局“审批清单”范围外的,同时请按顺序准备好如下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在设立时一并办理名称核准。
3、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二份);
?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原件)(一份);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6、资信证明(原件)(二份);
?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三份);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原件);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一份);
?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原件)(一份);
?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1、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二份);
?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二份);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五、取件事宜
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完结后,系统短信通知企业到综合服务大厅“一口受理”窗口领取证照,企业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持“收件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大厅“领照”窗口领取证照。
六、收费标准
印章刻制铜章280元/件、回墨228元/件;组织机构代码证100元/件(小微企业无需费用)。
七、联系信息
(一)咨询电话和网站地址
咨询电话:0592-5653306、5626720(象屿)0592-6800657(海沧)
网址:http://www.xmftz.gov.cn/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 00—12: 00 下午 14:00—17:00 (象屿)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15—17:15(海沧)
(三)“一口受理”地址
(1)厦门市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区二楼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服务中心
(2)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综合服务大厅二楼
八、投诉监督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0592-5627116(象屿)、0592-6080475(海沧)
九、流程图
1、申请人首先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www.xiamencredit.gov.cn)完成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人访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网站www.xmftz.gov.cn,点击“企业设立一口受理”按钮申请注册。
3、完成用户注册后登录系统,按操作说明选择对应的企业设立菜单。
4、外资企业设立实行负面清单比对,经营范围在清单内的实行审批流程,经营范围在清单外的实行备案流程。(内资企业无此步骤)。
5、输入“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字号(数字),勾选同意声明,点击下一步。
6、系统自动完成和工商系统的数据校验和提取(与名称核准信息校验)。
7、按页面要求输入商事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所需的企业信息(一表申报)。
8、以上信息企业核对无误后,点击上传附件,完成提交申请。
9、系统提交过后,申请人打印纸质材料并签字盖章,到综合服务大厅“一口受理”窗口提交受理。
10、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完结后,系统短信通知企业到综合服务大厅“一口受理”窗口领取证照,完成企业登记。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