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发布日期: 2018-11-06
第一条 围绕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目标,扶持基地扩大文化领域对外开放、吸引文化企业集聚、拓展文化产业链,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两类企业:一是在厦门片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相关文化产业(详见附件1)的企业(以下简称:厦门片区企业);二是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详见附件2)出口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申报文化出口示范企业。对连续申报且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每次10万元(人民币,下同)奖励。 第四条 鼓励打造厦门片区文化产业服务平台及基础设施建设。经厦门片区管委会同意,对厦门片区企业在片区内建设且通过验收的文化产业服务平台、演艺剧场、摄影棚、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基础设施,平台及场馆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不含办公面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参照厦门片区同类平台扶持政策在装修、租金、运营三个方面予以扶持。 第五条 支持重点及特色文化赛事活动。厦门片区企业在我市组织、举办的国际、全国、地方重点及特色影视竞评、设计竞赛等文化赛事,并事先报经厦门片区管委会同意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此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专业文化展览展示活动(不含拍卖及配套活动)。厦门片区企业在我市组织、举办的专业文化展览展示活动,举办时间3天(含)以上,展览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含)以上,并事先报经厦门片区管委会同意的,给予企业实际场地租金50%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此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该项政策不可与第四条重复享受。 第七条 支持厦门片区企业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厦门片区企业赴境外主办展览展示等文化交流活动,对其展品临时出境开具ATA单证册的信用评级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此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厦门片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国家相关部委批准的重点文化贸易交流活动,可按“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方案。 第八条 加大对文化产业投融资支持。支持在厦门片区设立文化产业基金,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项目建设。厦门片区企业为发展重点文化项目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在享受市级贴息政策之外,再给予按当年银行规定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额2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此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除已有明确外,若本政策相关条款与其他扶持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条 企业于次年3月31日(含当日)前向厦门片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厦门片区管委会于次年6月30日(含当日)前完成审核并统一兑付。兑现政策所需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区受益财政共同承担。资金使用单位若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予以取消两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厦门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重点发展产业领域 2.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重点支持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清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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