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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2015-04-20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摘要:为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闽发改外经〔2015〕120号,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外经〔2015〕120号
  
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前有关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5〕1号),为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我委在借鉴上海自贸区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
  
  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构(以下称“项目备案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案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同步申报项目备案和企业设立(变更)的,按照自贸试验区“一表申报、一口受理”机制办理。
  
  第六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备案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予以补正。
  
  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自受理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意见(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意见”)。
  
  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应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在项目备案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进口设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国家或省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厦门片区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厦门市投资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项目备案机构在出具项目备案意见的同时,应将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及备案文件文本等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 备案的变更
  
  第十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变更,应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备案变更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发生变更,如变更后不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厦门片区项目按照厦门市相关规定),向有权核准的机关申请办理核准手续,且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已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发生变更,若变更后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且自备案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予以备案项目如停止实施,备案申请人应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备案机构。
  
  予以备案项目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外,应按照区外有关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备案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可通过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企业年报制度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投资建设,视情形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一)拆分项目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予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备案内容进行投资建设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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