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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2015-04-20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摘要:为全面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制定本方案。

  为全面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以下简称福州片区)建设,根据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战略,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立足于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累新经验,为两岸经济合作探索新模式,为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拓展新途径,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二、战略定位
  
  围绕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充分发挥改革先行优势,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把福州片区建设成为改革创新的试验田;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进程,发挥省会中心城市、侨台和海洋优势,重点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重要平台以及两岸服务贸易合作和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
  
  三、实施范围

  
  福州片区实施范围31.26平方公里,涵盖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福州保税港区。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税区0.6平方公里(已全区封关)和福州出口加工区1.14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0.436平方公里)。包括五个区块,分别为:马江-快安区块东至红山油库,南至闽江沿岸,西至鼓山镇界,北至鼓山麓;长安区块东至闽江边,南至亭江镇东街山,西至罗长高速公路和山体,北至琯头镇界;南台岛区块东至三环路,南至林浦路,西至前横南路,北面以闽江岸线为界;琅岐区块东至环岛路,南至闽江码头进岛路,西至闽江边,北面以规划道路为界。
  
  福州保税港区9.26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2.43平方公里)。A区(新厝区块)东至西港,南至新江公路,西至经七路,北至纬六路;B区(江阴区块)东至14号泊位,南至兴化湾,西至滩涂,北至兴林路。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试验内容。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
  
  2.试验措施。优化商事登记制度。对外资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实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一照一号”服务模式,并逐步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应用对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实现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市场化,逐步交由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
  
  (二)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1.试验内容。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2.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降低外商投资性公司准入条件。福州片区内企业再投资或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三)构建对外投资促进体系
  
  1.试验内容。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推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境外投资保障体系,打造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
  
  2.试验措施。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设立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投资母基金。支持福州片区内企业使用自有金融资产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自由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的服务平台,涵盖综合咨询、境外投资备案、投资项目推荐、投资地介绍,行业分析、境外投资专业服务等功能,探索第三方搭平台、专业机构提供市场化服务、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的运作模式。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四)创新通关机制
  
  1.试验内容。创新通关模式,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
  
  2.试验措施。加快福州片区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之间通关一体化。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一次性递交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处理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全程实现无纸化通关。建立闽台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原产地证书核查、AEO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试行企业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的通关征管作业,大力发展转口贸易。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简化福州片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产品内销手续,促进内销便利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产品内销试行选择性征收关税。简化《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需求。
  
  探索建立检验检疫分线管理模式,推行检验检疫无纸化改革。实施原产地无纸化申报,对原产地证企业免于实施年审,简化产品备案手续,免收原产地证签证费。优化检验检疫执法流程,建立与“单一窗口”管理模式相适应的执法流程。基于对台湾疫情信息风险分析基础上,常态下放宽经自贸试验区进出的两岸交通工具检疫监管措施。对经福州片区进境的台湾食品农产品探索“源头管理、口岸验放”工作模式,实现快验快放。推动在自贸试验区内全面实施检验检疫“通报通放”,简化报检随附单证,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区内任何一个检验检疫窗口办理报检和取证放行手续。对进入自贸试验区内的进口再生资源给予检验监管便利政策,对于诚信度高的企业,进一步降低口岸查验比例。
  
  (五)拓展新型贸易方式
  
  1.试验内容。大力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努力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积极提升贸易功能。
  
  2.试验措施。开展贸易多元化试点,探索改革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纳税人可网上申请并即时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
  
  推动软件研发、动漫创意、信息管理、数据处理、供应链管理、飞机及零部件维修等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台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允许台资在区内试点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大陆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移动互联和信息服务。完善区内对台小额贸易管理方式。
  
  开展汽车整车平行进口试点。允许两岸中转业务的进口汽车适用于保税政策。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开展汽车保税改装内销及维修业务。允许将平潭澳前码头作为江阴口岸与台湾之间汽车中转口岸,即客滚船舶从台湾到平潭澳前码头乘客离船后,再将所载进口汽车转运到福州保税港区。
  
  建立融资租赁交易中心。拓展福州片区内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融资渠道,简化涉外业务办理流程,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福州片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允许设备使用人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设备享受与其他购买方式同等的各项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在福州片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六)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
  
  1.试验内容。探索建立两岸先进制造业合作新路径,推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在福州片区内集聚发展。
  
  2.试验措施。加大台资企业在产业扶持、科研补助、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探索榕台合作研发创新,合作打造品牌,合作参与制定标准,拓展产业价值链多环节合作,构建双向投资促进合作新机制。允许对福州片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在工业产品、消费品领域,试行对境外母公司输大陆子公司的仅用于生产工业产品的一般性原材料实施“企业自检、事后监管”工作模式,可免于检验。对在福州片区内投资、就业的台湾企业高管、专家和技术人员等,在项目申报、出入境、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便利。
  
  (七)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经贸平台
  
  1.试验内容。创新合作方式,拓宽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领域,提升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便利化水平,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枢纽城市。
  
  2.试验措施。简化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等福州片区内海产品内销手续,促进海产品内销便利化。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开展大宗商品货物(含海产品)、仓单的现货交易、远期交易以及场外衍生品交易。批准福州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综合性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经营资质,开展综合性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设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基金,引导和支持榕企“走出去”及福州新区互联互通建设。
  
  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福州片区落户登记。放宽在福州片区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船舶管理企业外资股比限制,中外合资船舶代理企业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
  
  发展福州片区试点海运快件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对福建境内武夷山及江西高安、吉安等陆地港启运的货物,启运港退税试点。
  
  (八)建设两岸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
  
  1.试验内容。吸收外资、台资在区内设立独资或合资的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金融服务业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强两岸金融合作,开展主要面向台湾的特色金融创新,力争台湾人民币资金使用、清算、回流等方面有所突破,打造两岸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
  
  2.试验措施。拓展金融服务领域。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支持企业开展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放宽福州片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支持发行“宝岛债”和“点心债”,所筹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试点发行企业和个人大额可转让存单。研究探索福州片区内金融机构(含准金融机构)向境外转让人民币资产,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多渠道探索跨境资金流动。推进企业和个人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在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等大宗商品交易上使用人民币结算。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福州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金融业务,支持获得离岸业务牌照的商业银行在福州片区内设立离岸金融业务分中心。支持福州片区内金融机构为大宗海产品货物交易、仓单现货交易提供金融服务,发展海产品供应链金融业务。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典当行、商业保理企业。
  
  扩大资本市场开放。支持境内外合伙人在福州片区内设立跨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福州片区内设立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福建股权交易市场拓展业务范围,按国家规定为台商投资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
  
  加强对台金融创新合作。允许福州片区内企业从境外借入本外币资金,借入的外币资金可结汇使用。支持台湾地区银行向福州片区内企业或项目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研究探索台湾地区银行在区内设立的经营性机构一经开业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在框架协议下,研究探索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门槛,适度提高参股大陆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并参照大陆金融机构监管。允许福州片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台湾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业务。在框架协议下,探索允许台湾的银行在福建省设立的分行可以参照大陆关于申请设立支行的规定提出在福建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对福州片区内的台湾金融机构向母行(公司)借用中长期外债实行外债指标单列,并按余额进行管理。允许台资金融机构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区内资本市场。
  
  研究探索符合条件的台资期货中介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大陆申请设立合资期货公司,台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研究探索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福州片区内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研究探索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福州片区内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台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研究探索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台资证券公司与大陆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福州片区内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大陆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
  
  (九)建设两岸电子商务实验区
  
  1.试验内容。允许台资试点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建立榕台通关合作机制。
  
  2.试验措施。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允许台湾投资者在福州片区内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申请可参照大陆企业同等条件。允许大型跨境电商企业及福州片区外供货商实现增值税发票电子化试点,降低开具发票的成本。建立起跨境电商退货仓,采取数据共享,政府监管的模式,开展跨境电商逆向物流。对出境电商产品,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的便利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适度放宽检验。对出境电商产品,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的便利措施;电商产品通过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收货人为个人消费者的,按照快件和邮寄物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办法管理,实施集中申报、集中查验、集中放行的便利措施;对入境时无订单信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将商品整批储存至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再分批内销的商品,实施入区检疫、区内集中监管、出区分批核销放行。与台湾地区物流集中区合作,强化两岸在跨境电商的合作,建设福州跨境电商邮政小包和快件处理中心。
  
  (十)创新榕台旅游合作方式
  
     1.试验内容。拓宽两岸旅游合作领域,加强两岸旅游文化融合发展,提升旅游品质,打造特色品牌。
  
  2.试验措施。支持台资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福建居民赴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允许台湾企业设立独资旅行社,取消年旅游经营总额限制。允许台湾合法导游、领队经福州片区内旅游主管部门培训认证后,换发证件,在福州市内执业。允许在福州片区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台籍居民报考导游资格证,并按规定申领导游证后在大陆执业。推动马尾-马祖游艇、帆船出入境简化手续。对往来两岸游艇、帆船等实施便利化监管,简化出入境手续,允许免办卫生控制书。对区内两岸直航客轮简化申报手续,凭免于卫生控制证书即可申请实施电讯检疫。申请对部分持有第三国签证的外籍人士实施入境自贸区72小时免签政策。对凡适用国家的公民,凡持有本人有效国际旅行证件、72小时内前往第三国(地区)的旅客(需有确定航班日期的联程机票或相关证明,可在福州片区内作免签证短暂停留。为符合条件的大陆居民在福州异地办理赴台湾旅游出入境业务。
  
  (十一)加强榕台医疗服务合作
  
  1.试验内容。开展两岸医疗服务交流,拓宽医疗合作领域。
  
  2.试验措施。进一步优化从台湾进口部分医疗器械、中药材的审评审批程序。允许符合规定的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允许台湾地区其他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比照港澳相关医疗专业人员在大陆执业管理政策在福州片区内从事医疗相关活动。允许取得台湾药剂师执照的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在取得大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按照大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注册并执业。
  
  (十二)其他领域开放
  
  1.农业领域开放。允许经台湾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台湾检测机构在福州片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承担认证服务的范围放宽至食品类别和其他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取消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农作物(粮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种选育(转基因除外)和种子生产(转基因除外)的两岸合资企业由大陆方面控股要求,但台商不能独资。
  
  2.建筑工程领域开放。推进建筑工程施工、设计等方面对台开放。允许福州片区内台资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接福建省内建筑工程项目,不受项目双方投资比例限制。允许台湾建筑、规划等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持台湾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在福州片区内以合作方式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允许取得大陆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福州片区内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州片区内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对于个人业绩,其在台湾和大陆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台湾完成的业绩规模标准应符合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州片区内投资设立的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合营方投资比例限制。
  
  3.深化两岸文化合作。发挥台湾在文化创意、研发创新、资本运作、运营管理和人才技术等优势,打造文化创意产业链,形成两岸文化产业合作示范园。允许台商在福州片区内独资设立文化传播企业。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场所经营企业,为福建省提供服务。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州片区内设立由台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合资、合作音乐厅、剧场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允许外资企业经营KTV等娱乐场所,降低行业准入的相应门槛。
  
  五、保障机制
  
  (一)实行有效监管

  
  建立“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全区域监管。
  
  1.围网区域监管。对福州片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模式。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施“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促进二线监管模式与一线监管模式相衔接,简化检验检疫流程,在二线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2.全区域监管。建立福州片区内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用评级报告试点。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建立相应的激励、警示、惩戒制度。建立常态化监测预警、总结评估机制,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对福州片区内各项业务实施有效监控。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构筑以商务诚信为核心,在源头溯源、检验检疫、监管、执法、处罚、先行赔付等方面的全流程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各部门监管数据和信息归集、交换、共享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和经营者反垄断审查机制。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建立健全境外追债保障机制。整合执法主体,在市场监管、文化稽查、城市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综合执法体制。完善金融监管措施。逐步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完善风险监控指标,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检测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尽快建立两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务院规定,对一些事前审批事项试行改为事后备案,探索在福州片区内建立有别于区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符合福州片区内金融业发展特点的监管体制。健全符合福州片区内金融业发展实际的监控指标,实现对福州片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可控。
  
  (二)健全法制保障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全力配合福建省制定出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条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福州片区在对台先行先试、拓展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等方面的改革试点内容,及时出台我市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并对已制定出台的《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及《福州保税区条例》等法规、规章进行修订或者暂停实施有关审批、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通过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区政策法规体系,为改革开放、体制创新、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三)完善人才保障机制
  
  紧紧围绕福州片区建设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坚持人才引进与培养开发并重,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有机统一。探索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机制,明确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岗位需求,大力引进福州片区建设急需紧缺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实施更具竞争力的人才优惠政策,加快人才发展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所需资源得到科学合理配置。依托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协调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确保各项人才政策落实。加强对从事福州片区工作的干部、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鼓励和支持福州片区内企业健全人才内部流动机制、绩效考核机制、个性化服务和培养机制等人才工作和培养使用的机制体制,深化闽台人才交流合作,切实发挥好人才保障对福州片区建设的支持和引领作用。
  
  (四)完善税收环境
  
  抓紧落实好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福州片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试点。福州片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五)组织实施
  
  根据试点任务和主要措施,细化工作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抓紧推进落实。设立福州片区管理机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本片区有关行政事务。全力争取省直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国务院,各方共同努力推进福州片区更好更快发展。
  
  (六)评估推广机制
  
  建立试点政策评估机制,适时对单项试点政策进行效果评估。邀请商务部定期牵头组织开展整体试验效果评估,吸收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有效总结试点经验。对评估效果好的试点内容,提出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意见,报请省政府转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最大限度发挥福州片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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