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验检疫指南

检验检疫指南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

  规则一:定义

  本规则中:

  (一)“一成员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或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巴基斯坦”)。

  (二)“到岸价格(CIF)”是指实付或应付给出口人的货物在进口港从运输工具卸下后的价格。它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保险费和运费。

  (三)“海关估价协议”指WTO协议中《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四)“离岸价格(FOB)”是指实付或应付给出口人的货物在指定出口港装上运输工具后的价格。它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至运输工具所需的所有成本。

  (五)“材料”包括成份、零件、部件、组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个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六)“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原产的货物。

  (七)“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归类改变,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八)“间接材料”是指用于某一货物的生产、测试和检验,但没有实际性地组成到这一货物中的物品,或者是用于与某一货物的生产有关的厂房维护或设备操作的物品,包括:

  1.燃料与能源

  2.工具、模具及铸模

  3.用于设备及厂房维护的零件和材料;

  4.用于生产或设备操作和厂房的润滑剂、润滑油、混合材料及其他材料;

  5.手套、眼镜、鞋、衣服、安全装置及用品;

  6.用于货物的测试或检验的设备、装置和用品

  7.催化剂和溶剂;及其他任何可被证明用于货物的生产但未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货物。

  (九)“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任何一成员方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十)“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制造、生产、装配、加工、饲养、种植、繁殖、开采、提取、收获、捕捞、诱捕、采集、收集、狩猎和捕获。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

  本《协议》中,从一成员方进口的符合以下任一原产地规定要求的货物,应视为原产并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减让:

  (一)规则三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者

  (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下列产品应视为符合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

  (一)在一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在一成员方出生和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一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四)在一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一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或其他天然生成物;

  (六)从一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按照国际法的规定须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一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一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经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九)在一成员方从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被恢复或修理的物品上回收的零件或原材料;

  (十)在一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被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部分原材料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一)在一成员方境内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和

  (十二)仅用上述第(一)至(十一)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规则四: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一)规则二(二)中,如一成员方的原产成份在产品中不少于40%,则该产品应视为该方原产。

  (二)计算本地增值成份应适用如下方法:

     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 100 %<60%

      FOB价格

  (三)非原产材料价值应为:

  1.材料进口时的CIF价格;或

  2.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成员方境内最早确定的为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支付的价格。

  规则五:累计原产地规则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规则二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在一成员方境内被用于生产享受《协议》优惠待遇的制成品的原材料,如果该最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累计成份不低于40%,则该产品应被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

  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在一成员方经过充分加工的货物应视为该成员方的原产货物。符合本规则附件所列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货物,应被视为在一成员方经过了充分的加工。

  规则七:微小加工及处理

  下列的加工或处理均视为微小加工及处理,在按照规则二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不予考虑:

  (一)为运输或贮存货物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例如干燥、冷冻、盐水保存、通风、摊开、冷却、置于盐、二氧化硫或其他水溶液中、去除已损坏部分等类似处理);

  (二)除尘、筛选、分类、分级、搭配(标示组成成套物品),洗涤、涂抹和切割;

  (三)改换包装及为发货而进行的拆分、装配;

  (四)简单的切割、切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入袋、装箱、固定在硬纸板或木板上,以及其他所有的简单包装操作;

  (五)在货物或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六)对产品的简单混合,不论是否为同种类产品,而且经过该混合而得到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并未因满足本章规定的条件而获得原产地资格;

  (七)简单组装产品的各部件以组成一个完整品;

  (八)拆装;

  (九)屠宰动物;

  (十)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而不改变货物的性质;和

  (十一)上述(一)到(十)项中的两项或多项操作的组合。

  规则八:直接运输

  下列情况应被视为从出口成员方直接运输到进口成员方:

  (一)货物运输未经过任何中国和巴基斯坦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境内;

  (二)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了一个或多个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外的其他国家,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如果:

  1.可证明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对运输需要的考虑;

  2.货物未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和

  3.除装卸或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货物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

  规则九:包装

  (一)一成员方如对货物及其包装分别计征关税,就应对从另一成员方进口的货物及其包装分别确定原产地。

  (二)在上述第(一)项不适用的情况下,包装应与货物视为一个整体,运输或贮藏所需的包装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与货物一并考虑,而不应将其视为从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外进口。

  规则十:附件、备件及工具

  如进口成员方将与货物一同呈验的附件、备件、工具、指导性或其他介绍说明性材料同货物一并归类和征收关税,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这些附件、备件及工具等应忽略不计。

  规则十一:间接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不考虑规则一(八)中定义的间接材料的原产地,对在制造过程中未留在货物里或未构成货物一部分的材料的原产地也不予考虑。

  规则十二:原产地证书

  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交由出口成员方指定并已按附件2所列签证操作程序的规定通知《协议》另一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规则十三:审议及修改

  应一成员方要求并经谈判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同意,这些规则必要时可以开放供审议及修改。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第1栏:注明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2栏:注明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3栏: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列明。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也可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时,该栏只须填写“相同”(SAME)。

  4栏: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5栏: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6栏:注明项目编号。

  7栏:该栏的商品名称描述必须详细,以便查验货物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的货名对应。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包装件数和种类也应列明。每一项货物的HS编码应为货物进口国的六位HS编码。

  8栏:从一成员方出口到另一成员方可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根据特定原产地规则可做调整)

  1)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境内完全获得的产品;

  2)为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使用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这种原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由此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的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加工工序在该出口成员方境内完成;

  3)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五的产品,且该产品在一成员方被用于生产可享受另一个成员方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时,如这部在最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累计中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对最终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的成员方;或

  4)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被视为原产于使该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成员方。

若货物符合上述标准,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八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本表格第12栏列名的原产国生产或制造的详情

填入第8栏

  (a)      出口成员方完全原产的产品 (见上述第8栏(1)项)

P ”

  (b)      符合上述第8栏(2)项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加工但并非完全原产的产品

单一国家成份的百份比,例如40%

  (c)      符合上述第8栏(3)项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加工但并非完全原产的产品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累计成份的百份比,例如40%

  (d)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  

“PSR”

  9栏: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其他的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也可用于该栏;离岸价格应该是出口人向签证机构申报的价格。

  第10栏:该栏应注明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第11栏: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订单号,信用证号等。

  第12栏:该栏必须由出口人填制,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第13栏:该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签证印章。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