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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经济合作协定》2003年1月开始生效
2003-01-09

《中德经济合作协定》2003年1月开始生效

  根据德联邦经济与劳动部发布的新闻,2000年6月30日朱总理访德期间由外经贸部张祥副部长代表中国政府同德方签署的《中德关于在经济、工业和技术领域合作的协定》将于2003年1月生效。该协定文本刊登在2002年5月8日出版的《联邦法律公报》第二卷第17期上。
  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承认两国企业相互设立分公司的原则;承认企业、组织和机构为代表其共同利益而成立联合会的权利;就两国企业解决纠纷时实行独立的国际仲裁达成一致,从而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此外,协定还对两国政府举行经济合作混委会作了具体规定。
  德联邦经济与劳动部认为,该协定对德经济界有着重大的意义,它为德经济界创造了优惠的框架条件,并将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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