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跨境电商可享受退税了!
新年伊始,跨境电商企业迎来重大利好消息:国家出台跨境电商退免税政策,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可享受退税了。
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获悉,《通知》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可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通知》对相关概念做了界定。其中,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以及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商务出口是近年外贸发展的新方式。研究此方面的财税专家表示:“很多电子商务企业从事小额对外贸易活动,通过快递、邮件等方式运送货物,出口数量较多但金额较小。过去,这部分电子商务企业由于无法提供报关单等材料,无法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
上述专家表示,该政策意味着困扰我国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久的出口退税制度“瓶颈”已被突破,此项政策将大大降低相关企业的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对于促进外贸企业转型升级也将带来利好效应。
商务部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约1.6万亿元,2012年达到约2万亿元。2012年我国外贸增速为6.2%,而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规模同比增速超过25%。专家预计,2013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会继续扩大,同比增速将达到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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