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贸文告

经贸文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2012年第14号公告(关于防止俄罗斯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2-02-21

     质检总局、农业部2012年第14号公告(关于防止俄罗斯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
2012年第14号公告

关于防止俄罗斯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1年12月22日,俄罗斯农业与食品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11月12日,滨海边疆区(Primorskiy Kray)的1座村庄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250只绵羊,其中15只发病,死亡12只。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俄罗斯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俄罗斯进口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俄罗斯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俄罗斯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俄罗斯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俄罗斯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二日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