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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6年第50号公告(关于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
2006-04-07

     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6年第50号公告(关于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6年第50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根据消费税调整后的HS编码变动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酒类、汽车类、摩托车类等商品涉及的64个10位HS编码调整为63个10位HS编码,调整后的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维持原状不变(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内进出境商品,仍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本公告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06年4月1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部分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附件:

2006年4月1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部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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