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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规范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
2003-06-17

质检总局规范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

为规范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制定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并自7月1日起实施。
  动物遗传物质是指哺乳动物精液、胚胎和卵细胞。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实行风险分析管理。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事先必须检疫审批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货主,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在贸易合同或有关协议中订明我国的检疫要求。
  申请办理动物遗传物质检疫审批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下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签发《检疫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动物遗传物质进境须有输出地区的有效检疫证书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前,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可以派检疫人员赴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动物遗传物质产地预检。国家质检总局对输出动物遗传物质的国外生产单位实行检疫注册登记,并对注册的国外生产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检疫人员进行考核。输入的动物遗传物质,应当按照《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口岸进境。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持《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或协议、信用证、发票等有效单证,在动物遗传物质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动物遗传物质进境时,应当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输入的动物遗传物质运抵口岸时,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查验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检疫许可证》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的要求;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货物的包装、保存状况。现场检疫合格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予以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调往《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动物遗传物质需调离进境口岸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许可证》复印件和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遗传物质,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疫监督管理;检疫不合格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将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实行事后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加工、存放、使用(以下统称使用)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对动物遗传物质的第一代后裔实施备案。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管;每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结束,应当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报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后裔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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