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82号
关于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追溯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出口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维护我国产品声誉,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出口退运原因进行追溯调查。自2012年6月10日起对有关要求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追溯调查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并被境外官方或相关贸易人退回的产品开展信息收集、原因调查、风险研判、信息处置。
出口食品、化妆品和动植物产品退运追溯调查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二、对进境报检/申报时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或“进料成品退换”的,申请人应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备案清单,同时提供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备案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出口退运货物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登记表》及所需单证是否完整后予以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对确属需实施出口退运追溯调查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实施现场调查、书面调查和备案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运货物情况登记表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