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风 险 警 示 通 告
2011年4号
关于埃及对中国输埃部分工业产品无需提交装运前检验证书的通告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埃及贸工部达成的开展输埃装运前检验合作的意见,埃及贸工部发布366/2010、567/2010和922/2010号部长令(见附件1、2、3),明确了自中国进口的通讯设备及工具、血清、疫苗、药品及其原料、用于制药的化学品、医疗设备以及经埃及农用杀虫剂委员会(隶属于埃及农业与土地开垦部)批准的农用杀虫剂等商品不属于其先前发布的第257/2010号部长令(见附件4)第一条要求的范围,即上述产品在埃及通关时无需提交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相关企业或贸易方对埃及贸工部法令以及输埃贸易中的问题如需咨询,请查询埃及进出口监管总局网站(WWW.GOEIC.GOV.EG)或发邮件至tsc@goeic.gov.eg或goeic@goeic.gov.eg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
1. 埃及贸工部第366/2010号部长令
2. 埃及贸工部第567/2010号部长令
3. 埃及贸工部第922/2010号部长令
4. 埃及贸工部第257/2010号部长令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