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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8号令)的规定,现将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予以公布(见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适时调整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与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名录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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