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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为确保《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5号局令)得到有效、准确执行,我局正对该办法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完善,因此决定暂缓施行该办法,施行日期另行公告。
二0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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