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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冰机、冷冻箱、制冷压缩机等纳入法定检验目录
2007-07-25

制冰机、冷冻箱、制冷压缩机等纳入法定检验目录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公告(环函200号公告),9月1日起禁止进口、出口以氟氯烃(CFCs)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氟氯烃为制冷工质的产品压缩机。据厦门检验检疫局统计,上半年经该局检验的属于200号公告范围的进出品家电约有1000万美元,影响面不小。该局提醒进出口企业要及时掌握政策动态,及早做好准备。
公告适用的家用电器产品包括家用电冰箱(家用冷藏箱、家用冷冻箱、家用冷藏冷冻箱)、冷柜、家用制冰机、家用冰激淋机、冷饮机、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水器等。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公告将制冰机、冷冻箱、制冷压缩机等商品增加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自9月1日起上述家用电器产品均属于检验检疫局的法定检验管理范围,企业进出口上述家用电器产品须提前申报检验,并提供非氟氯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技术证明。
据了解,国家五部委联合发文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氟氯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旨在保护环境,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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