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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之人才政策:《厦门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人才新政45条)》(厦委发〔2017〕16号)
2019-11-18

   

招商政策之人才政策:《厦门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人才新政45条)》(厦委发〔2017〕16号)

招商政策之人才政策:《厦门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人才新政45条)》(厦委发〔2017〕16号)
发布日期: 2019-11-18

一、培育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猎头机构在厦设立合资、独资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自用办公用房补贴。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采取猎头方式招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成功引进并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猎头公司及用人单位猎头费用奖励。

 

二、围绕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引才聚才

对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企业,按其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奖励期限最长3年。对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顶尖人才或携带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来厦落户的创业团队,可通过 “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给予1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资助。

 

三、推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工程

推进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和产业园建设,高位嫁接引进一流医学人才和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安家补贴、最高600万元工作补助。新引进学科带头人推荐的团队骨干成员,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后,可通过简化程序直接考核聘用(最多3名)。

 

四、完善教育系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重点引进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含特级教师)、设区市学科带头人(拔尖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安家补贴;对新引进外省籍部属免费优秀应届师范生,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力度

对符合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且工作一年的新引进高技能人才,按技师、高级技师给予每人0.5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贴。建设一批技工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补助,对基地及工作室培养的高技能人才按引进高技能人才标准给予补贴。分别给予新评定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每人3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

对入选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厦门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且就业一年的社会工作者,按助理社会工作师、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给予每人0.5万元、1万元、2万元一次性工作补贴。

 

七、实施青年英才聚集工程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杰出青年人才和培育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对于成绩显著、特别优秀的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最高可获40万元经费补助和生活津贴。

 

八、实施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对新建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6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我市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的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人员给予每年10万元、最长2年的生活补助。

 

九、为外籍人才提供居留便利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高端外专项目计划、中国政府“友谊奖”等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自贸片区注册企业且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符合条件外籍人才,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十、优化外籍人才出入境机制

对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有效期5年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未持签证来华的,允许其在厦门口岸签证机关申请R字签证,入境后可按规定办理有效期5年内的工作类居留证件。外籍华人凭探望亲属、洽谈商务、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相应证明或担保,可申请5年以内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在厦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可按规定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十一、完善国际人才综合配套

持有白鹭英才卡的高层次外籍人才或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才及在我市已缴交社会保险的台港澳人才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上人才在厦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申请公积金贷款,持有金鹭英才卡的创新境外人才或台港澳人才,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全市最高限额的四倍。

 

十二、支持企业自主引进台湾优秀人才

鼓励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聘用急需紧缺台湾专业人才,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按用人单位所支付年薪的25%、最高1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人才补助累计不超过5年。对企业接收取得台湾硕士以上学历及我市认可的高级技师资格的台湾人才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就业满一年后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3万元补助。13.吸引台湾学生来厦参加实习见习。鼓励企业提供更多岗位吸引台籍学生实习见习,参照厦门生源毕业生职业见习补贴标准,给予实习见习补贴和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限1年)。从境外到厦门参加实习见习(1个月以上)的台湾学生,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2000元。对于推荐台湾学生来厦实习见习的人才服务机构,推荐10人以上、实习见习1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给予奖励。

 

十三、改进科技成果收入分配办法

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或成果作价入股的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进行奖励。

 

十四、支持科研人员取得股权激励收入

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五、建立科技研发费用补助制度

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的10%给予资助,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每家补助最高25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200万元。

 

十六、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高端人才创办的初创期企业单笔最高1500万元贷款担保。对于纳入高端人才创业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本金损失,财政资金给予适当补偿。

 

十七、加大人才安居综合保障力度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引进人才以单位集体申请方式配租,不限收入、不限户籍,并予以租金优惠。保障性商品房可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高层次人才单独批次配售,不受入厦户籍年限、单身申请年龄的限制。

 

十八、给予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对新引进落户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获得教育部认可的硕士以上学位归国留学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硕士每人3万元(不超过35岁)、博士每人5万元(不超过40岁)。

 

十九、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

开辟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院士专家可享受市一级医疗保健待遇,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可享受市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省“百人计划”人才、市“双百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及“海纳百川”金鹭英才卡获得者可享受市三级医疗保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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