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指南
怎样正确掌握进口商品的检验依据? 执行进口商品检验,必须正确掌握检验依据。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口商品,必须依照以上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并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以下各点办理:(1)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按某项技术标准进行检验的,应按照该项标准检验。合同中约定质量、包装、数量、重量条款和抽样、检验方法的,按照约定进行检验。凭样成交的商品的外观质量应对照成交样品进行检验。 (2)外贸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够具体时,一般应按照生产国的现行标准进行检验;如果没有生产国标准,可按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或我国的标准检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3)外贸合同中如约定按卖方提供生产厂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资料检验的,应按提供的资料对照检验,如果卖方不及时提供,应由收货、用货单位联系订货公司向卖方追索并声明索赔有效期应自检验依据收到日期计算。如国外拒不提供时,有权选择认为适用的检验依据。 (4)国外的发票、装货清单、重量明细单、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以及提单、理货清单、残损单、商务记录等等,都是进口商品有关质量、数(重)量、残损等检验、鉴定的重要依据,应参照进行检验、鉴定。 (5)对进口商品检验时,在合同约定或者标准规定项目以外,如发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商品使用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检验,以足够的理由和实际检验结果对外出证。 (6)质量、数量检验结果,较合同、标准略有轻微差别,例如在合同约定的免赔率、标准中规定的公差、检验仪器工具和检验方法的容许误差以及内部规定掌握幅度以内的,应作合格处理,不对外出证。机电仪商品如果零件、备件少量短缺且价值不大,可以由订货公司直接向国外提出补交的,也可不对外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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