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指南
怎样实施进出口化妆品法定检验? 化妆品是和人体直接接触的物质,对安全和卫生要求很高。国际上许多国家对它进行立法管理。1990年起,我国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法定检验,并按照《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进行检验和管理。(1)检验依据: ①取样。 a.抽箱数:按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中正常检查二次抽样方案确定开箱数(最少不得少于5箱),开箱同时按QB T1684~1685进行外观、数量、唛头标识、包装检验。 b.取样量:在开箱中随机抽取满足GB2828规定的样品数,但不得少于18个最小包装单位,其中9个用于检验,9个留样封存。 ②化妆品中汞、砷、铅及甲醇含量按GB7917.1~7917.4进行检验。 ③化妆品中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79151~79185进行检验。 (2)判定标准:按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对每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卫生情况评价;按GB7919对每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安全性评价。 (3)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 ①出口化妆品必须在厂检与外贸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卫生、化学和微生物进行批批检验。对合同未规定的化学成分,安全评价等项目实行不定期抽查; ②进口国对化妆品(含日用化学品)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派员全程参与检验出证工作,包括委托检验项目。 ③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安全性评价资料和产品成分表(包括特殊化妆品),以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若化妆品成分配方有变动,须提前向原备案单位申明。 ④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化妆品,经口岸出口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换证凭单进行核销放行。 (4)进口化妆品检验管理: ①进口化妆品报验时必须提供卫生部签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报验规定所要求的单证。 ②进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标签原则上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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