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验检疫指南

检验检疫指南
怎样实施进出口化妆品法定检验?

怎样实施进出口化妆品法定检验?

     化妆品是和人体直接接触的物质,对安全和卫生要求很高。国际上许多国家对它进行立法管理。1990年起,我国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法定检验,并按照《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进行检验和管理。

(1)检验依据:

①取样。

a.抽箱数:按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中正常检查二次抽样方案确定开箱数(最少不得少于5箱),开箱同时按QB T1684~1685进行外观、数量、唛头标识、包装检验。

b.取样量:在开箱中随机抽取满足GB2828规定的样品数,但不得少于18个最小包装单位,其中9个用于检验,9个留样封存。

②化妆品中汞、砷、铅及甲醇含量按GB7917.1~7917.4进行检验。

③化妆品中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79151~79185进行检验。

(2)判定标准:按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对每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卫生情况评价;按GB7919对每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安全性评价。

(3)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

①出口化妆品必须在厂检与外贸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卫生、化学和微生物进行批批检验。对合同未规定的化学成分,安全评价等项目实行不定期抽查;

②进口国对化妆品(含日用化学品)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派员全程参与检验出证工作,包括委托检验项目。

③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安全性评价资料和产品成分表(包括特殊化妆品),以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若化妆品成分配方有变动,须提前向原备案单位申明。

④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化妆品,经口岸出口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换证凭单进行核销放行。

(4)进口化妆品检验管理:

①进口化妆品报验时必须提供卫生部签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报验规定所要求的单证。

②进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标签原则上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实施。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