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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自2013年1月1日起对进口用作工业原料的废料实施新规定
2012-12-03

越南自2013年1月1日起对进口用作工业原料的废料实施新规定
 越南资源环保部与工商部已于2012年11月15日发布第34/2012/TTLT-BCT-BTNMT号联合公告,有关辅导进口供用作工业原料的废料的条件规定,并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取代越南资源环保部与工商部2007年8月31日第02/2007/TTLT-BCT-BTNMT号公告,有关辅导执行越南环保法第43条进口废料的经营标准及条件规定。对于在本公告生效前,已依前述第02/2007/TTLT-BCT-BTNMT号公告取得具备进口废料条件证明书的厂商,准予依据该证明书所列有效期继续进口废料至期满为止,此后应依据本公告规定办理。
本公告规定获准进口废料的厂商,系指拥有工业生产单位(厂房)且将使用进口废料作为原料,在其厂房生产产品的业者。另厂商也可委托其它厂商进口废料,但须具备双边签订委托进口的合约。
凡进口废料的厂商,应具备下列规定条件:
一、 拥有可供聚集且确保环保条件的仓库场地(持有其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或承租);
二、 拥有处理作为工业用原料进口废料的机器设备;
三、 具备处理进口废料的方案及措施,以符合环保要求,且确保于工业生产流程所排放的废弃物,均获得处理以达到环保标准规范;
四、 具有执行环保法令规定良好纪录者。
进口废料的厂商,应备文向其驻地(省市)的资源环保厅申请核发具备进口废料条件证明书,方能进口废料,申请进口废料的文件类别 (仅须1套)包括按本公告附表一表格格式填写的申请书、营业登记证及厂商税号登记证明复印件(经进口人盖章确认与正本无异)、经审核的环保评估报告或符合环保标准规定登记确认书,或经确认或通知受理切结保护环境登记书,或经核准或确认环保计划决定书复印件(经进口人盖章确认与正本无异)、企业最近环保质量监测结果复印件(经进口人盖章确认与正本无异),但不可超过自申请核发具备进口废料条件证明书的6个月为准。
受理厂商申请进口废料的资源环保厅,自接获齐全及合格申请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核发具备进口废料条件证明书。该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发给日起为3年,且不准申请加签。
厂商进口的废料项目,应属于越南资源环保部允许进口的废料清单(即越南资源环保部2006年9月8日第12/2006/TQD-BTNMT号公告的允许进口废料)办理,该清单涵盖:
一、 钢铁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7204)。
二、 铜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7404.00.00)。
三、 镍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7503.00.00)。
四、 铝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7602.00.00)。
五、 铅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7802.00.00)。
六、 锌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7902.00.00)。
七、 锡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8002.00.00)。
八、 钨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8101.97.00)。
九、 钼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8102.97.00)。
十、 镁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8104.20.00)。
十一、钛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8108.30.00)。
十二、锆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8109.30.00)。
十三、锑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8110.20.00)。
十四、锰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8111.00.10)。
十五、铬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8112.22)。
十六、碎玻璃、玻璃块、玻璃废料(海关税号为7001.00.00)。
十七、纸或纸板废料及碎屑(海关税号为4707)。
十八、塑料废料、剥屑及碎片(海关税号为3915)。
十九、石膏(海关税号为2520.10.00)。
二十、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溶渣(海关税号为2618.00.00)。
公告全文以及相关附表可在越南法律图书馆http://thuvienphapluat.vn网站下载。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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