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据2003年4月7日越南报道,根据近日越南政府总理颁布的第46/2003/QD-TTg号决定, 从今以后,对于在越南的居住者:即越南各经济组织、外资企业、合作经营合同的外方、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外国投标方、与外国联名的投标方、国家机关、部队、政治组织、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社会基金、越南慈善组织的往来收入中的外汇强制性出售比例为零,自外汇转入之日或存入该组织在银行开设的外汇帐户之日算起。根据此决定,上述各组织将全权使用自己的外汇用于合法目的;不再象过去须强制性将30%的外汇出售给银行。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