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1.对越南外资企业按外贸买卖合同进口的产品,将按其进口产品发票上的金额认定其计税价格,但该价格应是其实际结算价格,包括运输费及保险费,并应符合越南财政部规定的进口产品的计税条件。 2.对符合越南财政部规定条件的越南企业在进口直接生产外销产品的原料、物资时,将准予以其外贸买卖合同上的价格认定其计税价格。 3.对进口半成品或供装瓶、包装、单纯组装用而不变更其特点及性质的成品,将不按其外贸买卖合同认定其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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