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另,越南工商部于2011年3月21日颁行06/2011/TT-BCT文件,规定自5月4日起, 核发包括越南所缔结的东南亚国协自由贸易协定、国际全面经济合作协定、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协定所规定的优惠关税产地认证手续。依此,出口商首次申请C/O认证时必须向权责机关登记厂商资料。有正当理由而不在之前登记厂商资料的机关申请C/O,改向其他地方的相关权责机关申请时,要重新登记厂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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