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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企境外所得税抵免扩容
2011-08-04

油企境外所得税抵免扩容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抵免范围限定在第一层(石油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至第五层外国企业,扩大了油企境外股息所得抵免范围。
此外,《通知》指出,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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