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2002年10月22日,印尼颁布了新的纺织品进口管理条例,限制非生产用纺织品原、辅料进口。新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1.条例涉及产品范围如下(海关四位编码):5208,5211,5309,5310,5311,5407,5408,5512,5514,5515,5516,5602,5801,5802,5804,5810,5811,6001,6002。 2.(1)进口相关纺织品需获得纺织品生产进口商资格。 (2)取得资格的企业需申报进口数量、品种、船期。 (3)所进口原、辅料只准用于生产,不得转卖。 3.(1)能否取得进口资格由工贸部外贸总司长决定。 (2)申请资格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包括企业的各类注册文件,并具体说明本企业年原、辅料进口需求量、进口国及年产量、产品市场等。 4.工贸部在收到企业申请10日内给予答复。 5.取得生产进口商资格有效期一年。 6.(1)取得资格的企业应按月向工贸部外贸总司报告进口执行情况。 (2)应在下一个月15日前提交上述月报表。 7.(1)企业2次不报月报表则冻结生产进口商资格。 (2)被冻结资格的企业若符合要求也可以再申请恢复资格。 (3)资格的冻结和恢复由工贸部外贸总司决定。 8.违反规定转卖进口原料的,将被取消进口资格。 9.在规定颁布前已签合同,开出信用证或用其他方式已支付货款,并在规定颁布后的30日内到货的,可不受本规定限制继续执行。 10.例外:由工贸部长或其指定的专门官员决定。 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应积极关注印尼最新出台的有关规定,在产品出口前做好准备,以避免在发货后出现问题、造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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