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初裁中,反倾销局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结构价格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最终,中国青霉素G钾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被分别认定为: 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2.89% 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25.24% 其他未应诉中国企业57.42% 中国6-氨基青霉烷酸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被分别认定为: 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38.87% 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74.41% 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62.50% 其他未应诉中国企业82.17% 反倾销局也综合考量进口数量、市场份额、进口价格、产能、销售数量及费用、利润率、库存量等因素,认定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需要立即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青霉素G钾出口企业的倾销税率被分别认定为: 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0 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2.1% 其他中国企业3.8% 中国6-氨基青霉烷酸出口企业的倾销税率被分别认定为: 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10.27% 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18.38% 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6.45% 其他中国企业18.54% 反倾销局表示,根据法律要求,各利益攸关方可就该初裁提出评论意见以供该局终裁时考虑,该局还将就本次调查举行听证会,并进行实地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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