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1. 本法规为2016年食品安全及标准(食品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修订法规,并于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生效。 2. 2011年食品安全及标准(食品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法规中修订更新内容如下:(1)专有食物是指尚未依照本法规规范的物品,但不包括任何新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功能性食品、营养制品、保健品和中央政府可能会通知的其他物品;(2)专有食品仅包含除本法规规定的添加剂或允许使用于预制食品的添加剂以外的成分;(3)专有食品仅用作特定食品种类的添加剂,并在标签上清晰标注其名称、性质和组成;(4)专有食品须符合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附录B微生物指标的规定以及本法所有其他相关规定;(5)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专有食品的安全负全责。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fssai.gov.in/Portals/0/Pdf/Draft_Notifications_Proprietary_Food_26_04_2016.pdf 来源:质检总局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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