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2008年1月9日和2月14日,印度两次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印尼、马来西亚、日本、美国、中国台湾和泰国的悬浮级聚氯乙烯反倾销终裁结果进行修正,此次修正主要针对中国和韩国部分企业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具体如下: (1)韩国:原裁决中——对由韩华石化公司生产,且由韩华有限公司出口的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率为0,修改为——由韩华石化公司生产,且由韩华有限公司或韩华石化公司出口的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率为0。 (2)中国:原裁决中——对由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且由天津渤海化工进出口公司出口的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率为1047卢比/吨,修改为——由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且由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或天津渤海化工进出口公司出口的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率为1047卢比/吨;原裁决中——由新疆石河子中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且由新疆天业国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出口的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率为459卢比/吨,修改为——由新疆石河子中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且由新疆石河子中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或新疆天业国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出口的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率为459卢比/吨;原裁决中——由宜昌宜化Pacific Cogen有限公司生产,且由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的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率为2702卢比/吨,修改为——由宜昌宜化Pacific Cogen有限公司生产,且由宜昌宜化Pacific Cogen有限公司或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的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率为2702卢比/吨。 2006年6月28日,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印尼、马来西亚、日本、美国、中国台湾和泰国的悬浮级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7年12月26日,印度商工部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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