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印度对涉华玻璃器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2018年3月5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发布公告称,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玻璃器皿(Glassware)做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故建议对除山东福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Shandong Fulong Glass Technology Co. )和青岛泽瑞进出口有限公司(Qingdao Gemmy Imp & Exp Co.)以外的中国涉案企业和印度尼西亚所有涉案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额为到岸价(Landed Value)低于最低限价(955.27美元/吨)的差额,自印度中央政府发布公告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详情参见附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01329、701337、701339、701349 和701499项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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