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2009年7月22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韩国、中国台湾和巴西的聚醚多元醇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采用最低限价措施,如果涉案产品到岸价低于该最低限价,则反倾销税为两者之间的差额,反之则不予征收,最低限价见下表。其中,由于巴西未在倾销调查期内对印度出口涉案产品,因此不对原产于巴西的聚醚多元醇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9072000、39079900和39079100。在本案中,没有中国企业应诉。 2003年5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韩国、中国台湾和巴西的聚醚多元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11月,印度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8年7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韩国、中国台湾和巴西的聚醚多元醇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印度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中国台湾的聚醚多元醇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 原产国 出口国 生产商 出口商 最低限价 (美元/吨) 中国 中国 任何 任何 2601 除中国、韩国和中国台湾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中国 中国 除中国、韩国、中国台湾和巴西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韩国 韩国 任何 任何 除中国、韩国和中国台湾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韩国 韩国 除中国、韩国和中国台湾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 任何 任何 除中国、韩国和中国台湾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 除中国、韩国和中国台湾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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