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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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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对外国耐用商品提出新要求
2003-05-29

伊朗对外国耐用商品提出新要求

  伊朗报道,伊朗商业部公共关系司通知,向伊朗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所有外国公司的法人、自然人、正式代表须知:
  必须办理分公司或办事处的注册。
  所供商品必须要有商品的说明。
  有关代理合同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并到商业部申领许可证。
  所供商品要有波斯语说明书、售后服务卡、专门的包装。包装上要有公司的注册号、商标、商品编号、防伪标志。要有销售发票。
  如不遵守上述规定,或在2003年6月5日前不办理申领许可手续,以供货物必须收回,否则将按走私商品和走私外汇处理,违规者将交有关部门惩处。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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