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简讯

市场简讯
伊拉克颁布允许外国投资的新法律
2003-11-03

伊拉克颁布允许外国投资的新法律

伊拉克经济体制现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伊拉克临时管理当局(临管局)与管理委员会针对在伊拉克的外国投资,于2003年9月19日颁发了第39号令,主要内容如下:
  1.外国投资者定义为:
  (1) 在伊拉克以外的国家依照该国法律设立的任一商业实体(包括股份公司、合伙公司或合资公司等),或
  (2) 一个自然人,它属于
  A.伊拉克以外国家的国民,或
  B.不在伊拉克长久居住的无国籍人, 或
  C.长久在伊拉克以外国家居住的伊拉克国民, 或
  (3)上述任一主体按照伊拉克法律设立的商业实体,其正在或已经向伊拉克投资。
  2.允许外国投资者以与伊拉克本国投资者相同的优惠条件在伊拉克投资,除非本令另有规定。
  3.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伊拉克开设代表处或分支机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应在伊拉克公司注册机构登记。
  4.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伊拉克的各种经济部门投资,但在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和初加工领域,仍禁止外资直接或间接拥有产权。
  5.此令不适于银行及保险公司。
  6.外国投资者禁止从事零售业,除非此令颁布前30天前已经从事零售业务。这类外资者应按照贸易部规定的程序,在获得许可的伊拉克本地银行开设10万美元以上的无利息的非存款账户后,由贸易部向其签发允许其在此经营零售业务的书面证明。
  (1)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投资或以伊拉克法定货币以如下形式投资:
  A.在伊拉克建立全部外资实体,包括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子公司;
  B.与伊拉克投资者共同建立商业实体;
  C.设立一个分支机构;
  D.由于投资产生的需求(directly acquiring an investment)
  (2) 外国投资者有权:
  A.拥有、使用及处置其投资;
  B.管理或参与管理其商业实体;
  C.按照法律将其权力及责任转移至其它人;
  D.无延迟往国外转移与其外国投资相关的资金,包括:
  a.股票、利润及红利;
  b.源于外国投资的销售款项或款项的一部分;
  c.利息、特许支付费,管理费及其它合同项下的费用及付款;
  d.其它由贸易部批准的转移;
  e.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7.关于房地产(土地)
  (1)任一外国投资者或经济实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购买私人地产的使用和处置权。
  (2)使用地产的许可期限将由相关投资的期限所确定。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但今后可由国际社会认可的伊拉克新的人民政府接替临时管理当局所被赋予的责任后进行复审。
  8.外国投资者允许就其所有资产在其认为合适的外国或伊拉克保险公司中办理保险。
  9.外国投资者与伊拉克投资者或与对方发生的争议将按照合同方签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来进行。
  10.临管局将进一步颁布税收法令,包括对外国投资所取得的收入及收入再投资等税收办法。
  11.所有投资者,不论是外国投资者还是伊拉克投资者,按照法律,都应平等对待,除非本令另有规定。
  12.财政部和计划部将共同发布实施此令的有关细则。
  13.本令的修订权和解释权在于伊拉克临时管理当局,或由国际社会认可的由伊拉克人民选出的新政府。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