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原料血浆检疫期规定为不少于90天,即将采集并检测合格的原料血浆放置90天后,经对献浆员新的血浆样本再次进行病毒检测并合格后,方可将其90天前采集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出通知强调,自2008年7月1日起,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申请血液制品批签发时,应在批记录摘要中增加原料血浆实施检疫期的相关信息。未提供相关信息的,其产品不予批签发。 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实施检疫期,是保证血液制品安全的有效措施之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做好向辖区内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传达及宣传工作,并监督企业尽快落实和实施原料血浆检疫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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