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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利亚政府讨论新的投资法草案
2003-03-03

叙利亚政府讨论新的投资法草案

  1991年叙政府颁布了10号投资法,对当时的投资环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吸引了叙在外的资金及外国投资。为适应投资者的需求,吸引更多的阿拉伯和外国投资者在叙投资,2000年又颁布了7号法令,对10号投资法进行了修改。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为填补投资法中的漏洞,现叙利亚政府又提出了新的投资法草案,2月19日,经济委员会对此草案进行了讨论,现已递交给总理府审批,总理批准后,待议会表决通过即可颁发执行。为使投资得到更大的重视,新投资法建议成立投资总署取代目前的投资最高委员会,署长级别为部长级,在各省市设立分支机构。新投资法对10号投资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投资最高委员会改成投资总署,委员会主席改为署长,级别为部长级;
  2、在与投资有关的部委及各部门设立代表处,以便形成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投资;
  3、对10号投资法规定的投资领域增加一些新的领域,如土地改良、空运、铁路项目;通讯、信息、科技、卫生、教育、贸易项目;兴建居民住宅楼项目等;
  4、提高投资项目固定资产额,由原来的1000万叙镑增加到2000万叙镑;
  5、投资总署除执行原投资办公室的职能外,另加以下职能:为制订投资总政策、改善投资环境进行必要的调研和研究,与有关负责部门协调起草投资规划草案,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颁发许可证书及有关文件;
  6、对项目所需旅游车减免50%的关税;
  7、新投资法草案将叙利亚按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程度分成A、B、C三个开发区
    A区:大马士革省、大马士革农村省及阿勒颇省;
    B区:霍姆斯、哈马、依德勒布、拉塔基亚及塔尔吐斯省;
    C区:德尔祖尔、拉革、哈萨克、德拉、苏威达省
  根据新投资法,对批准的个人及非合资项目在A区享有 5年免税期的优惠,在B区享有7年免税期的优惠,在C区享有10年免税期的优惠;对合资项目在叙利亚全境各区均享有10年免税期的优惠。对投资资本不少于2亿叙镑、进口机械设备不少于1亿叙镑的工业、农业及高科技项目,另增加2年减免50%税,该优惠也适用于为在社会保险机构登记的就业人员提供200个就业机会的投资项目。
  8、保留了10号投资法中允许投资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设外汇帐户的条款,增加了投资项目在征得投资总署管委会同意后允许其从外汇入贷款的条款。
  9、缩短投资总署对项目的审批时间由原来的30天减至15天;
  10、1991年颁布的10号投资法规定,对撤销已批准的投资项目,对出售固定资产所得的资本利润将征收所得税;而新的投资法规定对撤销已批准的投资项目,如项目仍在免税期,不征收资本利润税,如已过免税期,征收资本利润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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