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2003年9月27日,叙海关、经贸部、商会、工业协会等举行联席会议,重新审议了2003年3月30日的2761/4/9号关于进口货物产地标志的规定并制定了新的规定: 一、为维护大众利益,没有产地国标志(麦头)的进口货物,不准进关。以下特殊情况的货物区别对待: 1.不宜分批销售的200公斤以上的大包装的进口原材料货物。 2.体积较小不能印制产地国麦头的进口货物,应在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有产地国。 3.体积各异且必须有外包装的货物,应在外包装上标有产地国。 4.有些不宜在货物上标有产地国标志(如:填充物、纤维和非纤维纱、纸辊等)但可以盖章注明的进口物品。这些货物应在海关盖章并附有说明报告。 二、以上说明的特殊情况不适用于: 1.从阿拉伯国家进口的货物 2.食品材料 对于产地不是阿拉伯国家、不享有减免税的物品,如:除食品材料以外的物品、有产地国标志且于2003年9月28日前进关的物品、2003年9月28日前已开信用证且已装运的物品,须在清关前,在海关标上产地国标志、取得说明报告以及交纳货物价值40%的罚金后方可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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