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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预先包装食物须标示食品致敏物
2007-05-25

香港预先包装食物须标示食品致敏物
据报道,香港食物安全中心社会医学顾问医生何玉贤表示,7月10日起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预先包装食物,均须附有标签,清楚列明食物所含可导致过敏的物质,以及添加剂。

何玉贤表示,《200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规例》的36个月宽限期,今年7月9日届满。为此,由7月10日起,所有在本港出售的预先包装食物均须附有标签,清楚列明食物所含可导致过敏的物质,以及添加剂。根据《法例》,业界要标签的8类致敏物质包括:亚硫酸盐、含有麸质的谷类、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鱼类制品、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以及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据悉,超过9成的食物过敏个案,由上述8种物质引致。

何玉贤呼吁业界注意食物制作流程中会否出现污染,以及准确标示食物所含的致敏物,并切勿为免除刑责随便标示食物可能含致敏物,避免减少消费者的选择。他指出,一些食品的配料,可能不包括上述致敏物质,但有可能是来自所采购的原料,或在制造过程中交叉污染而出现在制成品中。

据悉,标签内容不正确的,违例最高罚则为罚款50,000元和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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