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食物追踪机制包括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登记制度及备存食物进出记录两个部分。条例规定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须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登记。登记规定的罚则和备存记录规定的宽限期均为6个月,于2012年1月31日结束。 该条例规定,任何人如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在香港进口、获取或以批发方式供应食物,须备存为其供应食物和向其采购食物的商号的交易记录。活水产及保质期在3个月或以下的食物记录须备存3个月,保质期超过3个月的食物记录则须备存24个月。 宽限期满之后,没有登记而经营食物进口或分销业务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没有遵守备存记录规定最高可被判罚款1万港元及监禁3个月。 此外,条例还赋权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就特定食物类别的进口订立规例,以规管较高风险的食物。特区政府已在5月把禽蛋的进口管制建议提交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并计划在今年年底前把拟议规例提交立法会审议。 《食物安全条例》是香港基本食物法例中设立的一个新条例,于3月30日获立法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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