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根据《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的通知》(附件1)的要求,即日组织申报2018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政策
厦门市《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厦府办〔2016〕218号),明确规定新获评福建名牌产品的企业,每项产品奖励10万元;通过续评的福建名牌产品,每项产品奖励5万元。各区政府对福建名牌产品均有配套奖励政策。申报福建名牌产品坚持企业自愿和不收费原则,如有疑问,可向市质监局反映。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符合《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闽政〔2018〕6号)、《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附件2)规定的条件。其中申报产品的2017年市场销售额具体要求为:
1.工业品市场销售额达到1.2亿元以上。属于下列情况的分别按以下要求:
(1)新申报列入国家产业政策调控的以下几类产品和部分传统产品:
①危险化学品、冶炼钢铁制品达到5亿元以上;
②普通硅酸盐水泥达到3.5亿元以上;
③建筑陶瓷、建筑石材等产品达到3亿元以上;
④消防、印染等产品达到2.5亿元以上;
⑤化工(林产化工、林化产品除外,该类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按①规定)、药品、卫生陶瓷、日用陶瓷以及工艺陶瓷等产品达到2亿以上;
⑥纺织服装、旅游鞋等产品达到1.5亿元以上;
⑦加工食品(茶叶除外)达到1.8亿元以上;
(2)茶叶市场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含蔬菜类、蜂蜜类、畜牧类、水果类、食用菌类、花卉、种子类、以森林植物果或叶等为主要原料的初级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等)市场销售额达到3500万元以上。
3.软件产品市场销售额达到3500万元以上。
4.特色产品(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或省级老字号、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特色文化产业)。
三、申报要求
请申报企业认真阅读《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及省、市质监局有关通知文件,按要求进行申报。主要涉及以下环节:
1.预申报。请有意愿申报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务必于6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向所在辖区质监分局提交《2018年度福建名牌产品预申报表》(扫描件),扫描微信二维码加入“福建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群”。市质监局将据此组织统一培训、现场评价等工作。
2.报送电子申报材料。申报企业请于6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向所在辖区质监分局提交电子申报材料(一个产品一本材料),包括《福建名牌产品申报表》及所要求的支持性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市质监局将组织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如需补正请申报企业积极配合。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推荐上报。
3.申报抽检。申报产品近三年(2015年、2016年、2017年)未经市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次(及以上)合格的,申报企业务必于6月30日前向省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安排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申请;书面申请扫描件须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抄送所在辖区质监分局。未按要求申请抽检的不予推荐上报。
4.现场评价。申报企业按照所在辖区质监分局的安排,分别依据工业品、农产品、软件产品《申报福建名牌产品企业现场评价表》的内容和要求,配合做好现场评价,核实有关证明性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现场评分低于80分的不予推荐上报。
5.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电子申报材料通过审核后,申报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制作纸质申报材料(一式3份),于7月16日前报送所在辖区质监分局。
6.网上申报。申报企业于7月20日前登录福建名牌产品系统(详见附件1有关内容)完成在线申报。企业在《福建名牌申报表》中所填报的指标数据和单位、在线申报的指标数据和单位必须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数据和单位相同,务必做到三者一致。
本通知(含附件)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xmzjj.gov.cn)公告公示栏发布,企业可直接下载。
四、联系方式
市质监局质量管理处联系人:方葳,电话:2699845,邮箱:1747754302@qq.com。
一分局(思明区、湖里区)联系人:叶婷婷,电话:5585565 邮箱:158468851@qq.com。
二分局(集美区、海沧区)联系人:杨斯羽,电话:6053535 邮箱:zjefjzjk@xmzjj.gov.cn。
三分局(同安区、翔安区)联系人:张栋梁,电话:7313959 邮箱:tongan3@126.com。
福建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群

附件:1.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的通知
2.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3.2018年度福建名牌产品预申报表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5月31日
附 件:
·厦质监﹝2018﹞76号附件1.doc
·厦质监﹝2018﹞76号附件2.doc
·厦质监﹝2018﹞76号附件3.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