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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自贸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2017-09-28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自贸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管理方式,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自贸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自贸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委机关各处室、审批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管理方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2017〕1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7〕14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自贸区审批制度改革复制推广专题会议的纪要)(〔2017〕242号)等相关文件,经研究,我委决定将部分卫生计生行政审批改革事项复制推广至全市,具体如下:
  
  一、复制推广的范围及事项
  
  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要求,市场准入领域改革可复制推广事项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包括市级事项中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和简化优化流程材料事项。卫生计生领域试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包括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除执业登记),简化优化流程材料事项包括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以上事项试点范围均复制推广至全市,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原分级管理模式进行行政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
  
  二、复制推广的施行时间及调整工作
  
  以上复制推广事项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做好权责事项、办事指南的调整工作,及时更新相应的审批平台或系统,确保复制推广事项在省网上办事大厅与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和审批系统保持一致,正常运行。
  
  三、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衔接事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应在行政审批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推送相关信息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在承诺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开展实地监督检查。被审批人未履行承诺内容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需撤销行政审批证件的,应当会同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或被审批人有不实承诺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不诚信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同时予以列入厦门市卫生计生系统“黑名单”,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实施联合惩戒。
  
  以上复制推广事项扩大至全市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参照相对应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附件为我委复制推广事项的试行办法及办事指南,现予以公布,请参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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