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做好2011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做好2011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厦商务外经〔2011〕316号
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
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就2011年开展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企业年检工作对象和时间
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均应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二、年检时间为:2011年7月25日至8月20日。
三、年检材料
(一)投资主体可从“厦门市商务局”网站(网址:www.xmtdc.gov.cn )网上办事项下“网上申报”栏目中“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通知”的附件中,下载有关报表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材料如实填写填报,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二)对于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将一份《年检报告书》送交市商务局,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并同时提供两份上一年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中文译件,一份交市商务局,另一份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年检证书》由市商务局统一办理。
(三)投资主体于6月1日以后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客户端软件,并通过登陆该系统客户端填写电子版报告书中的表二后,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提交报告书,并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材料对应内容严格一致。
四、年检结果
根据《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年检结果自加盖年检专用章之日起1年内有效。年检结果为壹级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关于境外投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年检结果为贰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年检结果为叁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给予投资主体1年的整改期,如下一年的年检结果仍为叁级的,则投资主体1年内不得从事新的境外投资活动。
境内投资主体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政策扶持时,须提供与申请内容相关的本年度境外企业年检证书,年检等级一级(年检得分80以上)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五、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
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对于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本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申请。对于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已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联合年检,并持本年度年检证书及时补办相应的核准手续。
对应当参加联合年检而未参检的企业,年检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设置为暂停状态,此状态将影响该企业年检结束后包括变更登记、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后续外汇业务的办理;对不参加联合年检、申报年检信息的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市商务局联系人:郑瑾,电话:5302503,传真:5302506;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联系人:邱 文,电话:5899552,传真:5890944。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年检报告书
二○一一年七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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