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组织申办2017年度境外专项推广活动的通知
厦商务〔2017〕46号
各组展机构:
根据我市2017年度开拓国际市场政策相关规定,2017年我市拟举办2-3场境外专项推广活动,以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冠名,目标定位于我市传统出口市场及重点新兴市场,商品类别主要为电子产品类、照明类、建材(石材、水暖卫浴)类、纺织服装类、箱包类、鞋类、佛事用品类等,以厦门整体形象在目标市场进行推介。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办条件
(一)展览形式:展中展或自办展,专业展优先,展位应位于集中区域。
(二)展览规模:厦门精品展展位数不少于50个(其中特装展位不少于1/3,公共展位不计入);厦门品牌展展位数不少于30个(其中特装展位不少于1/3,公共展位不计入)且参展的自有品牌出口企业不少于10家。
(三)申办单位条件
1.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展机构;
2.申办展中展的,须具备展会一级代理以上资格;
3.按要求提交详细组织策划方案;
4.近三年来在组展及申报扶持资金中无违规行为。
二、征选程序
(一)市商务局向全市组展机构发出通知,征集申办方案(组织策划方案);
(二)市商务局对申办方案进行初选;
(三)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办方案进行评定,确定2017年度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申办方案及承办单位;
(四)市商务局与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协议;
(五)承办单位按协议要求进行组展工作;
(六)展会结束后,承办单位按要求提交费用补助申请,经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
三、扶持标准
(一)展位费、人员费用补助。展位费按展会举办地展位标准补助,但不限展位数;2个展位(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2个展位以上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
(二)展品运费补助。展品运费及回运费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补助。
(三)承办单位公共费用补助。专项推广活动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由市财政扶持,3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30万元,5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40万元,8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50万元,10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60万元。承办单位确定以及承办费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办理。
(四)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费用补助。支持组展机构购买厦门精品展(厦门品牌展)行业主要采购商信息供参展企业查询,并支持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调查5家采购商资信情况。对由组展机构统一购买的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费由市财政全额支持。
(五)企业参加专项推广活动获得补助资金不计入当年封顶额度。
四、申报材料
(一)申办方案要求
1.申办方案(内容包括:展会基本情况、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背景介绍、申办单位基本情况及优势、展会与我市出口优势商品结合程度分析、展会详细组织计划、展会预期达到效果、预算方案等);
2.申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授权书或协议(一级代理以上资格);
4.主办方或组委会展位确认函或协议;
5.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支持举办 “展中展”(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的声明;
6.自办(主办)境外展会须提交境外合作单位资质情况及展会场地租赁协议;
7.本市拟参展企业展位确认函或协议;
8.申办单位其他说明材料。
(二)公共费用补助、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费用补助申请材料
1.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展会总结报告及公共费用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含展会情况及成效、申请公共费用内容);
3.合同*(包括: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签订的场地或展位合同、公共布展合同、公共宣传合同、制作公共宣传材料合同、购买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合同等);
4.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发票* 付款凭证*;
5.参展企业名单(含企业名称、展位数量、展位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是否特装展位须备注、如为品牌展须注明品牌企业并提供相应境外注册及出口证明);
6.展会现场照片或视频(电子版,全部展位均须拍到)
7.派出工作人员出国任务批件或参展人员因私护照*首页(人头像)、出入境记录和签证记录(出入境日期须涵盖展会全程)
8.派出工作人员如非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以下四者之一):
□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缴纳社保记录
□ 外籍人员就业证
□ 股东身份证明
9.公共宣传材料及境外宣传报道材料
打*号的表示除提供复印件外,还须查验原件;材料及单据审核要求按《2017年度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执行。
五、申报时间
请有意申办厦门精品展/厦门品牌展的组展机构于2017年3月24日前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方案及有关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至市商务局外经处,并将电子版发往指定邮箱。
联系人:陈绍晖 电话:5302501
附件:传统出口市场及重点新兴市场
厦门市商务局
2017年2月28日
附件
传统出口市场及重点新兴市场
传统出口市场(37个):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西欧(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挪威、瑞典、瑞士、冰岛和芬兰)、台湾、香港、澳门、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
重点新兴市场(11个):巴西、智利、墨西哥、俄罗斯、波兰、南非、阿联酋、沙特阿拉伯、伊朗、印度、斯里兰卡。